3月24日下午,法学教研室全体教师在社科楼507教室举行了双周教研活动。活动由胡晶老师主持,张奎老师结合民法典1043条第二款“夫妻应该忠实”对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进行了讲述。
张奎老师指出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否定说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该过度介入本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但当事人可以自觉自愿地去履行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肯定说则认为应该一定程度承认其效力,只要约定的内容不为法律所禁止,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认为这种约定有利于维系夫妻感情、增进家庭和谐。
张奎老师认为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是刑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不忠诚一方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当事人约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二是如果认定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势必需要证明不忠诚,这就可能导致为举证侵犯他人隐私权,甚至可能出现犯罪的情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刘卫国教授认为法律可以兼顾社会效果,但应该在立法阶段考量,不应该在司法和执法阶段再去兼顾,因此,社会效果的考量不应该是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依据。周占生教授认为法律要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一旦制定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机关在审理忠诚协议案件时兼顾社会效果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徐战辉老师认为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肯定是无效的,而有关财产关系的部分是否有效应该综合考量忠诚协议的保护对象及可能因忠诚协议受到损失的一方。
通过本次教研活动,教研室老师对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更加理解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坚定了在授课时应该将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思想。